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含采砂) |
防洪评价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 〔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双方协商 |
市场调节价 |
?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